职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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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生态修复(地质环境部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探矿工程、采选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等地质矿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无不良诚信记录。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一般性问题。(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地质矿产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3.参与完成单位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章制度制订。4.参与地质矿产工程施工建设等工作。(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的地质矿产项目通过本单位年度审定或验收。2.参与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被单位认定。3.独立撰写1篇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硕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或主持小型地质矿产项目。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3.参与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制订。4.参与发现小型以上矿产地且潜在经济效益较大。5.参与地质矿产中型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小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2.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小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或新增储量达到小型以上规模;或在成矿带、矿床、岩石、矿物等方面有重要发现。3.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4.作为作业组长,完成2个地质矿产项目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2个小型或1个中型矿产地评价工作,并参与完成1个项目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5.作为技术骨干,成功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自治区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6.参与5项以上地质矿产项目质量检查及审查验收工作。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8.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3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排名前3),被单位采纳。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博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制订。4.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且潜在经济效益巨大。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大型地质矿产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中国地质学会银锤奖以上,金罗盘奖、黄汲清奖等奖项或自治区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或优秀成果(报告)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3.获得自治区地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勘查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的中型项目成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或在成矿带、矿床、岩石、矿物等方面有重要发现;或开发利用并掌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达到相应技术指标。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并主持其中1个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6.完成2个地质矿产项目某一方面工作,并主持完成1个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产地的评价工作,并完成1个项目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和知识产权登记(专利)等,通过自治区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某些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综合分析方案研究制订;完成2项复杂采矿、选矿、冶炼工艺研究技术方案并已经应用。8.主审10项以上地质矿产项目质量检查及审查验收工作。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三作者以前,含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10.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有色金属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化学分析检测、有色金属材料加工、有色矿井建设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的一般问题。(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参与1项及以上本专业生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较好的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2.参与企业或部门技术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写。3.参与解决本专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一般复杂技术问题1项及以上。(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参与和承担的本专业生产技术工作,各项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作成果通过鉴定,达到一定水平。3.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高级工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生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或担任中、小型技术项目的负责人,较好地完成工作。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勘探、设计、建设工作。3.参与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4.参与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5.参与完成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发展规划等技术文件的编写。6.在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参与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及以上,效果良好。(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自治区科技奖、优秀勘察奖、优秀成果奖及以上的。2.地厅级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奖、优秀勘查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技术革新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3.作为主要参与者,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成果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大、中型生产技术项目、工程项目,各项指标达到本行业标准要求;6.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中、小型技术项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7.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技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大、中型生产项目、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或担任1项及以上中型技术项目的负责人。2.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勘探、设计、建设工作。3.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4.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中长期技术规划的编写。6.在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及以上,效果显著。(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勘查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或自治区级技能竞赛奖项目的获奖者。3.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成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5.主持完成的大、中型生产技术项目、工程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审定或验收,质量优良。6.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中型技术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7.在有色金属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8.承担本企业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设备改造等工作,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9.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有色金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能够掌握运用水利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作为助手,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工作或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2.在技术管理中参与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3.能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管理工作。4.参加1项以上科研、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较好地完成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5.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学习应用本专业的规程、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一定成效。6.作为技术人员,组织按规范工序施工,并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7.承担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项目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与者。2.有1项以上参与或承担的规划设计成果通过审查或获得审批。3.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应用,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4.参与编写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等被采纳。5.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通过验收。6.参与或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各项指标达到技术要求,提出生产技术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7.不少于1篇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水利专业相关的调研报告。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满足二级专业中的1项: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1)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中、小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编写技术报告。(2)担任中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并负责项目审核和编写技术报告。(3)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4)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5)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县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2.工程建设(1)参与大、中型工程建设并担任专项负责人。(2)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3)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成效。(4)参与中、小型工程项目计划、质量与经济核算等综合管理工作。3.生产运行与管理(1)参与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工程某一单项生产运行工作,或负责小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2)作为专项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能较好地完成任务。(3)制定或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4)参与编写职责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组织实施分管工作项目并及时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同级项目1项以上。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工作。(2)参与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地、州、市级以上部门审核审批。(3)参与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4)参与编写研究大纲时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被纳入到技术途径或研究方案中。(5)参与1项以上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方案、报告的编制工作。(6)参与完成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分析。(7)承担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3项中的2项及4-7项中的1项(其中4-7项满足分项之中的1项即为满足该项):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2.参与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4.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1)参与编制中、小流域规划或专业规划,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装机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或面积1万亩以上灌区等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3)参与编写技术规范、规程、标准1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4)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地、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及县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评审通过。5.工程建设(1)参与完成中型工程或多项小型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颁布实施。6.生产运行与管理(1)参与地、州、市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编写的章节被采纳。(2)提出的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3)参与完成的自治区级重点流域治理工程或负责完成的地、州、市级流域治理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4)参与完成的中、小流域水文水资源技术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地、州、市级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5)参与完成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或主持灌溉面积5千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6)参与完成灌区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等)的监督、运行、管理。7.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1)参与研究课题或推广运用2项以上。(2)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应用程序,经专家认可。(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提出决策建议和科学论据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行业重大工作、项目中,能够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满足二级专业中的1项: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2项以上中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项目。(3)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勘察、规划、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4)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5)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2.工程建设(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2)熟练掌握本专业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进行科学施工建设。(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4)参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按要求编制2份以上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书。(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计划、质量、技术与经济核算等管理中,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取得显著成效。3.生产运行与管理(1)主持大、中型工程运行管理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自动化工程等项目。(2)在地、州、市级以上单位从事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业务工作,或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水利、水文、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主持一项全面技术工作。(3)作为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参与者。(4)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要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2)担任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3)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进行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研究成果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参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7)作为专家,参与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参与1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并参与技术报告的编写。(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5项中的2项及6-9项中的1项(其中6-9项满足分项之中的2项即为满足该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并取得显著成效。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或在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或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7.工程建设(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3)作为地、州、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8.生产运行与管理(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效益显著。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科研成果,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水厅〔2022〕104号)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科研、技术支撑、工程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先进技术,在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1.生态环境监测(1)参与完成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等工作,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负责完成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3项的监测工作。2.生态环境科研(1)具有参与生态环境科研或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全过程的经历。(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地州市级2项;或生态环境专项工作1项;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1项或地州市级2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管理办法、环境规划、区划等。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1)参与本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2)参与编制本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等1项。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1)积极学习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各类生态环境技术咨询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2)参与本专业中、小工程规划设计和生态环境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参与人员。2.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生产实践效果较好;或参与的生产技术工作有改进,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4.参与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5.从事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独立承担经常性监测(取得上岗证)或其他本专业工作,参与相关技术报告编写。6.参与编制地州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7.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或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参与者。9.在生态环境工程施工和技术工作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得到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可。10.参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11.参与本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方面的调查、评估等专项工作。12.提交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二)学识水平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行业标准、规范;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1.生态环境监测(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监测科研、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掌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等10个项目,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5个项目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2)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所在单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并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的能力。(3)参与现场监测或实验室分析工作,通过国家能力验证、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为“满意”1项的;参加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工作,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4)参与完成当地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能够准确收集分析、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2.生态环境科研(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全过程的经历,能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技术报告的编写。(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2项或地州市级3项科研项目;或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2项或地州市级3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规划、区划。(3)参与完成生态环境、野外生态环境观测工作,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准确收集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1)负责或参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2)参与编制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等2项。(3)提出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纳。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1)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自治区审查审批的规划或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独立完成专题报告或重点章节编写,编制自治区级3项或地州市级4项的环评报告书并通过专家评审。(2)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大、中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大型企业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5项;或承担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6项;或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监理2项并通过验收。(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2项或地州市级3项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生态环保验收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等。(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3项:1.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2)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科研、技术支撑、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上述工作的成果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1项。(4)被评为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良好”及以上等级,国家级优秀环评报告书三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较好及以上等次、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二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三等奖及以上。(5)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6)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等1项;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等1项并发布或实施。(7)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成果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9)参与完成中型及以上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或小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取得明显生态环境效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实施并取得效益。(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1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1)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2)参与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3)参与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2项,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4)参与完成本级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工作2项,并参与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完成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重大项目2项,成果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为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生态损害恢复方案2项已实施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5)参与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2项。(6)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实施并取得效益。(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1.生态环境监测(1)在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开发、方案制定、实施等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2)主持完成本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主持完成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或主持编制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辐射等专项工作技术报告。(3)负责现场监测或实验室分析工作,获得国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满意”2项;参加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等技术工作。(4)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等20个项目或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10个项目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2.生态环境科研(1)负责或主持生态环境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或自治区级科技项目2项或地州市级科技项目4项;或负责完成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或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规划、区划2项或地州市级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地州市级2项。(3)提出的生态环境对策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等项目建议、实施方案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或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县及县以下单位1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1)负责或主持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2)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自治区级及以上的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等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上述内容1项。(3)提出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上述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1)主持或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大型生态环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编制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大型企业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验收、大中型企业污染治理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10项;或承担大型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10项并通过验收运行;或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生态环境监理3项并通过验收。(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生态环境验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碳核查报告、各类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等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地州市级6项。(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3项:1.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1)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并通过验收或获得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或成果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效益。(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其成果有3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表彰。(5)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良好”及以上等级,国家级优秀环评报告书二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较好及以上等次、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一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二等奖及以上。(6)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科技项目1项;或完成自治区级科技项目2项;或2项科技成果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登记。(7)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成果有3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成果有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2项,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2项并发布或实施。(10)行业组织评选的国家级优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或行业组织评选的自治区级优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的技术负责人(工程实施并发挥明显作用);或自治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监测或处置工作负责人。(1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5项,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可有效解决当地生态环境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地州市级及以上专项工作2项通过验收,或成果被地州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13)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SCI/EI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并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3项,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级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专项工作3项,并完成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或主持完成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项目3项,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为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生态损害恢复方案3项,已实施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5)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3项,通过国家或自治区验收,或成果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3项。(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研究开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7)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实施并取得效益。(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SCI/EI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第十二条 附则(一)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反映技术水平和贡献的成果及相关材料应为任现职之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二)主持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根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完成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视为同一级别职称,参加上一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四)各类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相应部门组织的验收,通过者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五)各类奖项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须附成果鉴定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记。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市政道路工程、汽车、船舶等载运工具及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机械运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路、运输、市政道路及交通环境项目中,参加技术创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监理、养护、机械调配、维修、保养等技术工作。2.参与公路、运输、市政道路及交通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3.参与小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械配置等工作。(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的公路、运输、交通环境项目通过成果鉴定。2.推广或应用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路、运输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1项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3.在项目实施中,解决1项以上一般性公路、运输、机械等技术问题。4.参与处理重大公路、运输工程事故或隐患。5.提交独立完成的经验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比较系统地掌握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参加完成自治区级1项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公路规划项目或课题。(2)参加完成自治区级1项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3)参加地方行业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的制定或修订,撰写部分章节内容。(4)参加完成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勘察设计文件中有关相应专业的审核工作5项以上,并提出审查意见。(5)参加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6)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建设工程或大、中修改造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监理、试验检测等技术工作。(7)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勘察设计中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8)参加完成1条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或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的日常养护技术工作。(9)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设计咨询审查。(10)高技能人才参与解决本专业生产难题1项或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2项。2.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具有参加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研究的能力。(2)具有参加完成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车辆及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能力,并承担了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3)作为技术骨干,具有完成汽车总成大修,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4)具有独立完成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或主持完成汽车专用保修机具的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汽车运输企业、维修企业、检测企业的设计能力。(5)具有参加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能力。(6)作为技术骨干,具有完成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发动机试验室的整套设备安装、调试能力。(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根据客流或运输任务、车辆和道路等情况合理组织车辆运行计划。(8)具有独立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汽车运输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9)具有组织完成汽车技术鉴定,解决技术鉴定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10)具有组织完成汽车评估,解决评估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11)具有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12)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1项或具有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或贡献。(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自治区相关专业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参与者。(2)自治区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参加完成的公路规划、科研、交通环境、技术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4)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5)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6)作为技术骨干,撰写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7)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需附采纳证明)。(8)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9)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10)参加施工、试验检测、管理或监理的工程项目,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11)参加完成的公路养护工作计划、技术方案等,经相关部门的审定,科学合理,实施效果良好。(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13)高技能人才创造的行业工法、操作法已进行推广实用,有一定的收益效果。(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文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2.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大修任务的完成。(2)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3)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方案,或完成的较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勘察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具有明显效果。(4)作为技术骨干,安装、调试的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有方,保证了运行安全。(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技术鉴定、汽车评估,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依据,解决了实际问题。(7)作为技术骨干,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安全生产指标达标,无重、特大事故发生。(8)参加完成的大型或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环保工程,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审或交付使用。(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11)高技能人才创造的行业工法、操作法已进行推广实用,有一定的收益效果。(1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文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本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具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完成国家级1项以上、自治区级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公路规划项目或技术政策,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2)完成自治区级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3)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地方行业标准、定额、规范或技术指南的制定或修订。(4)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或完成10项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5)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勘察设计。(6)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建设工程或大、中修改造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监理、试验检测工程。(7)完成1条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或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的日常养护技术工作。(8)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设计咨询审查。(9)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2.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具有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的能力。(2)具有完成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完成复杂的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能力。(3)具有组织完成汽车全车的大修,解决大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4)具有完成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维修企业、检测企业方案设计。(5)具有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能力。(6)具有主持完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发动机试验室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的能力。(7)具有主持完成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的能力。(8)具有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9)具有主持完成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养护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能力。(10)具有组织完成汽车技术鉴定或汽车评估的能力。(11)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后,除具备1-4项中的1项外,根据从事专业,还须相应具备第5或第6项中的3个子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具备第5或第6项中的2个子项。1.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获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设计奖及行业主要奖项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技术报告、技术方案通过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实施。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了地、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及相关工作。5.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完成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课题,对国家、区域发展和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拓性。(2)完成的地、州、市级以上公路规划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3)编制的国家、行业或地方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定额、规程、指南、工法,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4)在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科研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负责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5)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审或交付使用。(6)完成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环境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大、中修改造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抢险保通工程,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7)完成的公路养护工作计划、技术方案等,经相关部门的审定并实施,且实施效果良好。(8)在养护工艺、设备技术革新等方面有创新,并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养护和完成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10)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显著成效。(11)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在生产实践中成效显著。(1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环保工程,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审或交付使用。(1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6.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1)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2)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维护工艺规范设计合理,并在生产实践中广泛应用,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实际应用价值。(4)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效果显著。(5)主持安装、调试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效果显著。(6)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7)主持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效益好。(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9)主持完成的汽车技术鉴定、汽车评估,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依据,解决了实际问题。(10)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安全生产指标达标,无重、特大事故发生。(1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效果。(12)在科研、生产、技术鉴定、汽车评估、安装、维修、保养中推广或开发的先进技术,应用到生产及管理中,提高效能,并附效能证明。(13)在交通运输工作中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1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1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县及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直接的效益,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运输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试行版)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林业和草原行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技术研发、咨询设计、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能够运用掌握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工作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能够完成相应技术工作。(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和草原技术研发、技术推广、设计咨询及工程建设项目,并参与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2.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及项目数据采集及整理工作。(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中的技术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2.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基本数据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工作。3.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林业和草原专项调查、综合监测1次以上,并采集部分数据内容,收集相关资料。4.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或示范推广工作。5.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出色,获得表彰奖励;或者本职工作出色获得上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并能够正确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理论和技术知识,具备创新意识、专业素养、工匠精神,在工作中能独立承担或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1.科研推广(1)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行业或地州科技部门本行业科研项目,并完成1项以上专项工作及文字撰写工作(排名前6)。(2)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行业或地州科技部门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并完成2项以上专项工作及文字撰写工作(排名前6)。(3)参与完成1项以上植物新品种权、发明专利、技术规程、良种审(认)定等工作(署名)。(4)主持或主要承担县以上科技特派员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或产学研基地工作。2.规划设计(1)参与完成投资规模500万以上的林草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独立完成1项以上分项或部分规划设计报告撰写工作。(2)参与完成投资规模500万以下的林草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独立完成2项以上分项或部分规划设计报告撰写工作。(3)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草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县以下单位,完成2项以上林草业工程作业设计(排名前6)。3.工程建设(1)参与组织完成2项以上林草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或阶段性任务,并独立承担分项或部分技术工作方案或总结的撰写工作。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县以上单位证明,排名前6)。(2)参与组织完成林草专项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3项以上风景园林工程施工生产(排名前6)。(3)参与完成生态保护区、示范区、监测站(点)、试验站(点)建设或阶段性任务并独立承担分项或部分技术工作(县以上单位证明,排名前6)。4.技术管理(1)参与2项以上林草业工程项目及相关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工作。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排名前6)。(2)完成2项以上林草业专项调查、专项技术工作(排名前6)或技术标准制(修)订、相关专利等(署名)。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3)参与完成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产学研基地、生态监测站(点)、林长制等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成立的文件、工作分工文件或单位证明)。(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地州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及各类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2.地州级及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优秀生态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地州级及以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获得者(前6名)。3.参与完成(前6名)2项以上林草业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并完成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的部分撰写工作;或完成3项以上园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退牧还草工程、特色经济林工程、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县以下减1项)。4.参与完成(前6名)2项地州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奖励(县以下完成1项)。5.参与完成(前6名)林草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调查报告编制3项以上,被立项或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参与完成林草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园建设3项以上,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县以下递减1项)。6.参与完成(证书署名)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制(修)订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著作权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1项);或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良种审(认)定1项以上,或地方审(认)定良种2项以上(县以下1项)。7.参加科技特派员、林长制、技能大师工作室、产学研基地、少数民族特培成效显著(考评意见或县以上单位证明)。8.获得县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1次以上,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9.获得地州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地州级及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特派员称号。10.独著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或综合类刊物公开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水平、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能够解决林草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关键技术问题;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草重大专项技术工作能力,取得较高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以下技术人员的工作,在本地区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专业带头作用。(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1.科研推广(1)主持或主要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推广项目1项以上,并为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2)主持或主要承担地州级科研、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为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3)主持或主要承担编制(修订)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或主持或主要承担地州级地方或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或主要承担植物新品种权1项或良种审(认)定2项(证书署名)。(4)主持或主要承担县级及以上科技示范园、科技特派员项目、林长制工程、大师工作室、监测站(点)、试验站(点)、产学研基地的技术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技术培训3项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4名)。2.规划设计(1)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林草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实施2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2)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林草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实施3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3)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林草业专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并完成实施4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4)主持或主要承担林草业专项调查报告、技术工作总结、项目建议书、工程咨询报告、资源监测报告等4项以上,并为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3.工程建设(1)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林草业重点工程项目全部或阶段性建设3项以上,并竣工验收(前4名,附工程验收证明)。(2)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林草业示范园建设、保护地建设、种苗基地建设、园林工程建设、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站(点)、试验站(点)、产学研基地、护林防火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或草原或湿地修复等3项以上,并取得实效(前4名,附工程建设证明)。(3)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博士后工作站、林长制工程、大师工作室建设或编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3项以上,成效显著(前4名)。(4)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本区域专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科普教育3项以上,效果显著(前4名)。4.技术管理(1)主持或主要承担部门或区域林草业重点工程立项、施工、验收5项以上,并为项目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2)主持或主要承担部门或区域林草业专项规划、调研报告、实施方案、资源监测、工作总结等5项以上,并为项目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3)主持或主要承担地方、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主要撰写人之一(证书署名)。(4)主持或主要承担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室建设、基地建设、生态修复、资源监测、湿地及生态公园建设2项以上,并为主要执行人之一(前4名)。(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以上,或地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2项以上(证书署名)。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2项以上(证书署名)。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植物新品种1项或良种审(认)定2项,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3项以上(证书署名)。4.在围绕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地州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次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地州专项表彰2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5.主持或主要参与林草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3项以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的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或技术报告的主要撰写工作(前4名)。6.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林草优良品种引进、中试、审(认)定、推广工作(前4名)。7.主持或主要承担3项以上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普教育、示范园(区)建设、生态公园或保护区专项建设,成效显著(前4名)。8.主持或主要承担林草业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调研报告、资源监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3项以上(前4名)。9.主持或主要承担林草业重点专项工作3项以上,林草良种使用率、有害生物防治率、资源监测预报准确率、林草火灾发生率达到目标值(前4名)。10.获得地州级及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担任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行业技术能手称号。1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12.在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工程和景观建设、种苗和特色林果业生产、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等领域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本领域精湛专业技能、关键技术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前4名)。13.主持或参与出版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独著(合著需第一作者),在专业或综合类刊物公开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以上。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建材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建材技术(质量)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建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够协助建材专业工程师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质量)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3.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科研工作的一般性技术问题。4.能够解决本专业项目规划设计和专业技术设计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参与完成的建材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审定),达到一定水平。2.参与推广或应用1项以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建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指导建材专业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主要参与者,在技术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项目中从事某一方面工作。2.学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改进,取得一定成效。3.掌握有关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独立拟定本专业或本单位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4.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1项以上中型建材工程项目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工作。5.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独立完成小型建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咨询工作,解决本专业技术设计中比较复杂的问题。6.参与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改造或生产技术应用工作,发挥应有作用;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专业负责人,项目投产后运行正常,达到设计控制指标。7.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够学习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取得一定成效。8.参与编写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9.参与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维护工作,保证正常运行。(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优秀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行业技术革新奖、质量管理成果奖、工程总承包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参与完成的建材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验收,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达到设计要求。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或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4.在项目实施或生产过程中,解决2项以上一般建材技术问题。5.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6.在行业或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创新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7.在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咨询项目文件的编制工作,成果已通过论证、审查或鉴定。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9.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建材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在技术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并实施先进的技术(质量)管理方法,效益显著。2.应用现代管理新技术,使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有改进,取得明显成绩。3.负责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全过程工作,项目已建成投产。4.作为主要编制人之一,参与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的编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5.负责或主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相关工作,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效益显著。6.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的规划、咨询、勘测、设计及现场服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的规划、咨询、勘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7.在建材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咨询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8.主持或参与完成规划、咨询、勘测、设计项目文件的编制工作,通过论证、审查或鉴定。9.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工作,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11.完成较为复杂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维护工作,保证正常运行。(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技术革新奖、质量管理成果奖、工程总承包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3.主持完成的建材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验收,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达到设计要求。4.作为主持人,研究开发或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取得较好经济效益。5.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行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咨询、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6.在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持(参与)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咨询报告的编制工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7.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8.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作为主要完成人,为降低能耗、环境治理、降低成本、保证安全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小改小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10.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4-07-23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石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油气勘探、钻井、油气开采、石油设备、油品检测、油气储运、安全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指标和规程;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协助石油专业工程师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石油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较好地完成工作。2.参与对石油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并较好地完成。3.参与石油行业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2.参与编写本部门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得到实施。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发展趋势,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能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新技术应用方案;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完成县级以上或企业重点技术项目、课题。2.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3.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4.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5.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6.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7.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参与者或完成人。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3.县级以上本专业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技术管理等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人,通过鉴定、验收。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5.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6.参与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7.参与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8.参与制定的发展规划或计划,经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石油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3.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汇编。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5.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被采纳使用。6.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重要的石油工程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7.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中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和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2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4.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5.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6.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技术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7.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功地推广应用与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8.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所采纳。9.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10.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12.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07-23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石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油气勘探、钻井、油气开采、石油设备、油品检测、油气储运、安全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二)学识水平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指标和规程;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协助石油专业工程师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三)实践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石油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较好地完成工作。2.参与对石油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并较好地完成。3.参与石油行业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2.参与编写本部门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得到实施。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二)学识水平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发展趋势,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能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新技术应用方案;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完成县级以上或企业重点技术项目、课题。2.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3.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4.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5.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6.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7.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四)业绩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参与者或完成人。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3.县级以上本专业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技术管理等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人,通过鉴定、验收。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5.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6.参与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7.参与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8.参与制定的发展规划或计划,经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二)学识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石油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实践能力(经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3.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汇编。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5.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被采纳使用。6.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重要的石油工程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7.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中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四)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和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2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4.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5.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6.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技术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7.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功地推广应用与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8.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所采纳。9.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10.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12.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07-23
每个地方不一样,国企、事业单位频率高一点。民营企业,一般是一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时间要去当地人社局网站查通知。等通知文件下来以后下载表格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一般是需要继续教育的证书,继续教育的公需课和专业课课时要学满。如果有专利、文章,要专利证书的原件和文章的样刊。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太一样,建议以当地人社局的答复为准。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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