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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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邯郸市职改办认定,现将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3112593 3060123 2023年11月22日
2024-06-14
职称都有哪些种类?不在国企或事业单位工作能申报职称吗?民营企业员工如何申报……连日来,省人社部门针对职工关注的职称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梳理解答。 针对职称种类问题,人社部门解答说,在我国,共有27个职称系列(专业),分别是:高等学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技工院校教师;体育专业人员;翻译专业人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专业人员;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艺术专业人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审计专业人员。 每个职称系列都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层级。员工想要评职称,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职称系列的参评条件与要求。 目前,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根据相关规定,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均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另外,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根据属地原则申报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 关于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目前,人社部开通了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面向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跨地区职称信息核验查询服务。可通过www.12333.gov.cn网页、手机12333客户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使用。例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可通过访问菜单栏“证书查询”-“职称查询”进入职称查询平台。(转载自太原新闻网)
2024-06-14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局业务咨询电话表2022年8月17日部门处室电话主要业务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办公室3019452政务服务,文电通知,业务概况人事处3111533表彰奖励政策纪检组3111534纪检监察政策,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法规处3111531市人社系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受理就业促进处3111513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311878530868583118901人力资源业务、人员调配业务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处3018897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工人技能等级考评认定、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311259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初聘确认政策3112590职称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相关政策、三三三人才评选相关政策、专家延退相关政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3111491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岗位设置、聘用、年度考核政策311151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劳动关系处3111540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劳务派遣业务工资福利处3118919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增人减人、工资、津贴补贴、工龄接续、退休(含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养老保险处3019507企业职工退休、病退、特殊工种、企业年金政策失业保险处3118782失业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处3118933工伤鉴定政策3111521工伤认定政策农村社会保险处308280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3111526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业务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处301545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劳动保障监察处3111282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政策、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处3016224政务服务,文电通知,业务概况统计发展处3118728统计市本级社会保险相关数据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处2031802市本级参保登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结算受理信息技术处3062924市本级社保网上平台操作社会化管理服务处2031788市本级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稽核稽查处3014875市本级社保稽核、内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处3017303市本级工伤待遇、费用核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处2031801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处2031798市本级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处2031789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业务处2031785市本级机关事业在职人员征缴业务企业业务处8031993市本级企业职工系统外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信息维护基金收支管理处3014792市本级基金政策、基金转入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3111532市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综合处2031868政务服务,文电通知,业务概况人才市场处2031869人才招聘及人才交流服务高级人才工作处3118909高端人才交流引进业务人事代理处2031875邯郸户籍高校毕业生档案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流动党员管理处2031876档案在人才中心代理的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创业中心综合处5709692创业专家导师库、创业活动政策信息处5709706中心内部信息发布,网络维护培训指导处5709704创业师资库管理创业服务处5709965创业专家指导创业项目处5709916创业项目收集、入库创业人才开发处5709755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业务创业拓展处5708751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创业入驻管理创业孵化处5709980双创基地政策、孵化基地政策创业规划处5709686就业创业证办理咨询服务处5709957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农民工服务处5709596农民工创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局综合处3019362政务服务,文电通知,业务概况职业介绍处3172014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青年就业见习3172015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就业培训指导处3150201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失业职工管理处3286232市本级失业登记3288897市本级失业人员档案基本公共服务3091012市本级失业人员其他业务劳务协作处3285168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输出总量社区就业指导处3062596零就业家庭认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处6031901全市创业服务报表统计,参与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交流等专项活动。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处3159356河北省就业信息系统邯郸业务系统权限调整人事培训考试中心综合处311166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补办业务职称考试处3111651各类职称考试政策培训处311165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鉴定指导中心3118860/3019323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咨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局属科级单位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2031830全市社会保障卡应用等事务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支队30177663111524受理市本级劳动保障、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创贷中心31720032067078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冀南技师学院8571908857153685719988571981技工院校招生、社会培训、鉴定等业务
2024-06-14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印信、文印、接待、车辆、宣传、门户网站、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联系电话:3019452(二)人事处(表彰奖励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并组织落实相关待遇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年度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3111533(三)法规与政务服务处。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放管服”改革、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负责“12333”电话咨询服务;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系电话:3111531(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资金筹集、调度和使用;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进行初审、报批;负责专项资金对口申报与核查;参与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联系电话:5709686(五)就业促进处。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落实B类和C类人员来邯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落实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3111513(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直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邯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选调工作;负责市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负责市属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工作。联系电话:3118785 / 3086858(七)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县(市、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审核及技师、高级技师初评(审)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资格认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3018897(八)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邯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指导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联系电话:3112590(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制订或备案,拟订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负责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联系电话:3111491 / 3111514(十)劳动关系处。拟订全市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并予以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单位政策并组织实施。联系电话:3111540(十一)工资福利处。参与拟订机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受委托负责中央、省驻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管理、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联系电话:3118919(十二)养老保险处。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负责组织落实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市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市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特殊工种认定和管理;受省厅委托负责全市企业提前退休申报及核准,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市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审核;负责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鉴定及标准核准;负责审核确认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接续等工作。联系电话:3019507(十三)失业保险处。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化解产能等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联系电话:3118919 / 3118853(十四)工伤保险处。(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全市工伤预防、费率调整、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和非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电话:3118933 / 3111521(十五)农村社会保险处。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联系电话:3082800(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检查。联系电话:3111526 / 8010389(十七)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参与中省直及外地市驻邯企事业单位和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作。联系电话:3111516(十八)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联系电话:3111282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纪委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2024-06-14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和职业培训中心《关于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23〕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设置2024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2日举行,考试地点设在11个设区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共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矿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二、考试时间2024年度该项考试为纸笔考试,每名报考人员在其中1天内完成考试,具体安排如下:6月1日 9:00—11:3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建筑、公路、矿业工程) 13:3 0—15:3 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6:30—18:3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6月2日 9:00—11:3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机电、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 13:30—15:3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6:30—18:3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三、报名事项(一)报名要求凡符合原河北省人社厅、原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4〕69号)规定条件(详见附件2)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文件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告知承诺要求该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且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范围,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之后方可报名。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报考人员失信管理: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的同时,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三)报名流程1.时间安排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3月28日10时-4月3日17时,报考人员可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选择对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7日17时。2.报名操作报考人员按要求进行登录或注册(2023年未报名的新老考生均需注册),填报报考信息,上传报名照片(需下载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处理,处理后方可上传),上传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图片(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还需上传项目经理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图片、增项报考人员还需上传已经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图片),之后报考人员须对报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不再修改,打印报名表保存备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网上报名平台流程提示,及时进行网上缴费。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和增项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预审审核状态,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3.考后审核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自行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机构将利用报名数据信息及上传图片,通过官方数据查验、比对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集中对全部科目成绩通过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复审。对存疑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人工复审,具体时间和所需材料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予以取消。4.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按照网站提示操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已网上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4月7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5.打印准考证5月27日起,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四、增项考试为方便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增项考试,2024年继续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增项考试”。五、收费标准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六、考务管理(一)考试用具参加考试需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二)考试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为加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工作,打击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实务科目客观题和主观题全部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三)严肃考纪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为进一步防范利用手机进行高科技作弊行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个人物品(不含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集中放入监考人员提供的专用信封、手机挂毯或其他专用容器内,随后监考人员进行金属探测安检,安检完成后应试人员入座。全部应试人员入座后,监考人员比对应试人员数量与集中放置手机数量(注意区分一人多部手机情况),对“差额”手机对应应试人员进行重点提醒,请其从身上或个人物品中取出手机并集中放置;对声称未携带手机应试人员要核实询问,请此类应试人员签署未携带手机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考中监督。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根据工作安排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七、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子信箱:zhichengkaoshibm@163.com 附件: 1.邯郸考区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2024年3月25日
2024-06-14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30号)要求,1月25日至28日,经陕西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81人通过正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含考核认定7人),369人通过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含考核认定15人)。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至2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据实向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反映。地址:西安市习武园27号 邮编:710003电话:029-87316984 传真:029-87322414附件:1.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xls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xls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31日
2024-06-14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24〕1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设置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25、26日举行,考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二、考试时间5月25日上午: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下午:14:00-16: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5月26日上午: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三、报名事项(一)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防部发〔2004〕1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二)告知承诺要求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进行查阅。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html)。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各市需提醒报考人员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应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上述报考人员务必于打印准考证前,按照考试管理机构规定时间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否则将无法正常打印准考证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的同时,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三)报名流程1.时间安排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zg.cpta.com.cn)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最晚于3月30日前完成注册,3月26日9时-4月1日17时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3日17时。2.考生注册对新注册报考人员,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3.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人员报名注册后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在线核查通过,且提交报名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4.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无法在线自动核查人员报名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相关报名信息后,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图片,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5.须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具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撤回承诺申请、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部分科目免试等五种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图片,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于4月1-2日, 按照属地原则到邯郸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2号)进行现场人工核查。现场审核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1)打印报名表1份;(2)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并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携带其中一证即可);(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佐证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可不提供)。(6)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2003年12月31日前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如注册在线核查通过,现场人工核查时可不携带上述(2)、(3)、(4)、(5)要求材料。6.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按照网站提示操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已网上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4月3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7.打印准考证5月17日-2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四、考试大纲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为准。五、收费标准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8号公告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为:笔试费《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6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每人1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56元(其中代国家收取每人每科11元),报名费10元。六、考务管理(一) 考试用具参加考试需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二)考试实施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请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务必提醒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三)严肃考纪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为进一步防范利用手机进行高科技作弊行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个人物品(不含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集中放入监考人员提供的专用信封、手机挂毯或其他专用容器内,随后监考人员进行金属探测安检,安检完成后应试人员入座。全部应试人员入座后,监考人员比对应试人员数量与集中放置手机数量(注意区分一人多部手机情况),对“差额”手机对应应试人员进行重点提醒,请其从身上或个人物品中取出手机并集中放置;对声称未携带手机应试人员要核实询问,请此类应试人员签署未携带手机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考中监督。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七、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子信箱:zhichengkaoshibm@163.com 附件:1.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解释 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2024年3月25日
2024-06-14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经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省局党组研究,梁喜玲等44名同志工程师通过,杨宁等16名同志高级工程师通过,康庄等10名同志工程师经考核认定通过。现将以上70名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实名反映。公示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8日联系地址:西安市北二环北路东段730号邮编:710021联系电话:029—86138203附件:1.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2.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3.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统考核认定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1日附件【附件3-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统考核认定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xls】已下载477次附件【附件2-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xls】已下载500次附件【附件1-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xls】已下载615次
2024-06-14
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经2023年度全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艾昊等424名同志通过,邓浩等36名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考核认定方式通过。现将以上460名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实名反映。公示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联系地址:陕西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710006联系电话:029—63915094附件: (请点击“阅读原文”打开链接查看)1、2023年度全省正高级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2.、2023年度全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正高级工程师通过人员公示名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3月25日
2024-06-14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24〕14号)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设置2024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经济考试”)将于6月16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考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高级经济考试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应试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考试时间6月16日上午09:00-12:00高级经济实务(第1批次)下午14:30-17:30高级经济实务(第2批次)高级经济考试分为2个批次实施。各批次专业类别的划分和考试时间,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三、报名事项(一)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经济考试。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0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级职称,可作为报考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考试的条件。(二)告知承诺要求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进行查阅。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html)。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报考人员需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应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上述报考人员务必于打印准考证前,按照考试机构规定时间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否则将无法正常打印准考证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的同时,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三)报名流程1.时间安排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zg.cpta.com.cn)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最晚于4月17日前完成注册,4月10日9时-19日17时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23日17时。2.考生注册对新注册报考人员,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3.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人员报名注册后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在线核查通过,且提交报名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4.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无法在线自动核查人员报名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相关报名信息后,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图片,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5.须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具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撤回承诺申请、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等四种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图片,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于4月22日当天,按照属地原则到邯郸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2号)进行现场人工核查。现场审核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1)打印报名表1份;(2)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并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携带其中一证即可);(5)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佐证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可不提供);(6)报名条件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6.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按照网站提示操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已网上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4月23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7.打印准考证6月8日-1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四、考试大纲2024年版高级经济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公布。五、考务管理(一)考试用具试题作答在计算机上进行,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黑色墨水笔。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二)考前告知应当考前告知应试人员的内容或事项主要包括:1.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2.考试时间、考试时长及作答方式等。具体考试时间(或批次)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3.高级经济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4.建议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5.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三)严肃考纪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为进一步防范利用手机进行高科技作弊行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个人物品(不含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集中放入监考人员提供的专用信封、手机挂毯或其他专用容器内,随后监考人员进行金属探测安检,安检完成后应试人员入座。全部应试人员入座后,监考人员比对应试人员数量与集中放置手机数量(注意区分一人多部手机情况),对“差额”手机对应应试人员进行重点提醒,请其从身上或个人物品中取出手机并集中放置;对声称未携带手机应试人员要核实询问,请此类应试人员签署未携带手机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考中监督。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六、收费标准根据人考中心函〔2020〕36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高级经济考试上机考试费每人每科74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9元)。七、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子信箱:zhichengkaoshibm@163.com 。 附件: 2024年度高级经济考试考务工作计划 高级经济考试报考条件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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